王健律师亲办案例
没有书面协议的某疑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办理
来源:王健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5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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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要:2015年7月,王律师接受宁波A公司的委托,代理其与温州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在承办律师的不断努力下,A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A公司与B公司一直是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,A公司向B公司连续供应无纺布等原材料。2009年9月,A公司与B公司经过对账确认:截至2009年8月,B公司共计欠A公司货款18万元(该对账单没有B盖章,只有G姓会计签字)。此后,虽经A公司催促主张,但B公司均故意拖延,拒不支付。为此,A公司于2015年7月将B公司诉至甲地法院。

【承办过程】

该案虽然标的额不大,但由于没有签署书面买卖合同、对账单没有债务人盖章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存在一定难度。幸运的是,2015年1月份,A公司工作人员在向B公司总经理催款过程中做了录音,B公司总经理在录音中承认欠款。

接受委托后,承办律师及时分析案情、确定代理思路、细致准备诉讼材料。承办律师在准备好发货单、发货码单、对账单及对话录音等证据后,将案件起诉至甲地法院。

诉讼过程中,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返还多付的预付货款及退货款共计18万元。针对B公司提起的反诉,承办律师向法院补充提交了A公司银行流水账单、来往对账、退货清单等证据材料,用以证明B公司并未预付货款,A公司与B公司也未就退货金额达成一致。

通过综合考虑,庭审过程中,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:

一、本诉部分

1、本诉原告A公司与本诉被告B公司之间的业务对账单系被告提供,真实有效;

2、截止2013年7月,A公司与B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,A公司向B公司多次主张货款,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;

3、B公司在签收送货单时已对货物质量进行了检验,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合格。

二、反诉部分

1、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不是采用预付货款的交易方式,不存在多付预付货款的问题;

2、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未约定所谓的退货金额,B公司应对退货金额举证说明。

庭审过程中,承办律师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、质证、发表辩论意见,成功使承办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。由于B公司代理人否认账单上签字的G姓会计是B公司员工,承办法官责令B公司在休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2009-2010年度员工名册。

休庭期间,由于B公司提交的员工名册上并没有G姓会计,承办律师特地赶到甲地调查G姓会计的相关工作信息。遗憾的是在工商、税务、社保等部门并没有查询到G姓会计与B公司有关联的证据,但是查询到G姓会计现在的工作地点。经过反复考量,我方向法庭申请增加G姓会计为本案被告。最终,在承办法官与G姓会计积极沟通的情况下,G姓会计终于承认其曾在B公司工作过并曾在对账单上签字,同时提交了其在B公司工作过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
【审判结果】

在甲地法院的主持下,A公司与B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;在B公司逾期的情况下,A公司可就15万元的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。

【办案总结】

该案件虽然标的不大,但由于是“陈年烂账”案件结果让A公司领导很是满意。承办律师以其严谨、敬业的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。

从这一案件中,我们可以总结一些教训:一是公司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,并保留相关书面材料;二是发生争议时,注意收集证据,如缺少证据时,可通过录音等方式“创造”证据;三是多和法官沟通,当法官对证据的完整性提出质疑时,应主动调查取证,及时补强证据。

总之,当事人要树立起打官司就是打证据”的观念,切勿等到起诉至法院才发现证据不足,那样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了。

以上内容由王健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健律师咨询。
王健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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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健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1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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